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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安徽一企业被罚
发布时间: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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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安徽一企业被罚(图1)

  举报材料显示举报人在安徽亮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后自行送检,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判为不合格。2026年2月10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相关买卖合同等材料。2026年3月12日,在当事人、投诉举报人、抽检机构的见证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对涉案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现场确认,经辨认确认是该公司销售。实际销售数量为378卷,去掉举报人自行送检的1卷,存货量为377卷。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投诉人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机抽取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卷,并在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签字确认,现场封存。法定代表人刘伟对抽样样品、抽样程序均无异议。 法定代表人刘伟于2026年4月13日收到该检验报告(No:2026阜检JC字第030001号)。检验报告显示“热老化 尺寸变化率”项目按照GB 18242-2008 6.13的检验方法检测,检测结果1.0%,而技术要求标准不大于0.7%,按照GB 18242-2008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法定代表人刘伟,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法定代表人刘伟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法定代表人刘伟于2026年4月14日提交了《产品质量复检申请书》。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投诉人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见证下,将检验备检样品“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当日送到合肥市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委托检验协议书((2026)HJ检EJ字第(0054)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对复检产品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均无异议。法定代表人刘伟2026年5月8日收到合肥市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6)HJ检EJ字第(0054)号。检验报告显示“热老化 尺寸变化率”项目按照GB 18242-2008 6.13的检验方法检测,检测结果1.1%,而技术要求标准不大于0.7%,按照GB 18242-2008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和检验(复检)结果告知书送达给法定代表人刘伟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予以认可。

  该公司与举报人2025年12月5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标的货物名称: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3.0*10,这批产品总共购进378卷,全部都销售给了举报人,销售单价14元/平方米,每卷10平方米,折算后140元/卷,合计52920.00元,开具了发票。该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是该公司从合肥市生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总共购进378卷,131元/卷,合计金额是49518.00元。故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2920.00元,违法所得3402.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货值金额52920.00元,违法所得3402元,也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情形。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据天眼查显示,安徽亮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开庭公告3条。